历史文化名城淮安的“护身符”
2014/11/9 21:46:38 作者:政协文史办 阅读:11194 评论:条
淮安为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淮安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热情越来越浓,为了进一步挖掘和保护淮安现有的历史文化遗存,淮安市通过调研出台制定了《办法》,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配上了“护身符”。
保护内容丰富
淮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淮安古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淮安古城范围为东至楚州大道、西至文渠、萧湖东南湖岸和里运河、南至涧河、北至翔宇大道区域,其保护内容包括:城池格局、河湖水系、街巷格局、空间形态、建筑风貌、古树名木等。
《办法》规定,对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其范围应当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护和视觉景观的要求;对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能反映一定时代特征、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其他建筑,应当认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
保护规划可以听证
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和环境,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提出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办法》明确,历史文化街区专项保护规划制定应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报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拒绝执行已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批准;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进行整体保护,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尽量保持原有自然环境、风貌特色,保护反映历史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格局。
可以提保护建议
文件要求,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划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请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文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文物;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经相关部门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主人”应尽保护义务
《办法》规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和保护修缮标准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保护修缮标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于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人确实不具备管理、维护、修缮能力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传统街巷、区域等历史名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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