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的有效实施,关系到江山社稷,所以在清廷开始施政之初,同样在淮安设立负责漕运的官署。而和明朝早期还有一位漕运总兵驻扎在淮安与总督同理漕事不同,自万历年间裁撤漕运总兵之后,清朝也再也没有设立过类似的官职。
清朝的漕运官制基本是延续明制,并以总督为核心,全面负责各个省的粮食储备、漕粮转运之事,确保万无一失的将漕粮送抵京城。与前明有所不同的是,明朝总督的品秩并没有被确立和规范化,而清朝明确了总督的官阶品级。
在清朝,总督的官职应为从一品,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标下有副将、参将等官。乾隆十八年(1753)起,又以漕运总督、河道总督无地方责,授衔视巡抚,漕运总督的官衔被定格在了从二品之上。
实际上在通常的人事任免中,“九品十八阶”定格的总督均为正二品官职,加之康熙三十一年(1692)定总督加衔制后,漕运总督也与地方总督一样,可以通过兼兵部尚书等衔,高配至从一品。漕运总督在清朝,依然是直接对皇帝负责,并可专折进行奏事。
总督虽始于前明,但是到了清朝中后期,总督在地方上对军权的掌控远远大于之前。而作为有功的大员,军机处会在每年只以一、二品大臣,且年满六十岁以上者,开单请旨,赐“紫禁城骑马”,通常都会得到皇帝的恩准,而漕运总督中就有不少人得到这样一个莫大的荣誉。
从顺治二年(1645)起,新设的淮扬总督兼任漕运总督,而此后贯穿整个清朝时期。“淮扬总督”和“漕运总督”的官名开始混用,并频繁的出现在各个时期的奏章、书籍、文档之中。或许是因为其执掌淮扬地区重要的军政大权以及漕政,以至于被相互串用。也就在当年,凤阳巡抚由原宿迁兵备道赵福星以都察院右佥都御史任,并兼理军务。
清末朝廷政务处在与吏部商议准备裁撤漕运总督之时,就曾提到:“漕督之设,原不专为治漕。”淮扬总督是清初设置的一个总督官衔,只不过清初总督地方的职责排在了漕务前面罢了,“总督淮扬等处地方,提督漕运,海防军务,兼理粮饷”的全称却几乎没变化过。当然在顺治六年(1649)到十七年(1660)间,兼任凤阳巡抚时有所变化而已,即为“总督漕运、巡抚凤阳、淮安、扬州、庐州并徐、滁、和府州地方,理海防军务,兼理粮饷”。
顺治十七年(1660)二月,漕运总督蔡士英奏言:“国初,设总督一员驻淮安,凤阳巡抚一员驻泰州;自顺治六年(1667)巡抚标兵调入粤西,遂撤凤抚,归并漕督,漕务海防,势难兼理,请仍照初制专官分任。”此后,在廷议通过之后,凤阳巡抚遂不再由漕运总督兼任,改为单独设立。
而到了康熙四年(1665)五月,朝廷对已经独立的凤阳巡抚彻底裁撤。而就在当年的十月,原凤阳巡抚所辖的凤阳、庐州二府与滁、和二州,改由安徽巡抚管辖。淮安和扬州二府以及徐州改由江宁巡抚管辖。这也确定清初所设立的江南省到此时开始分治的局面。即使漕运总督在清朝更多的时候不再兼任凤阳巡抚,但是他所拥有的提督军务和对淮扬地区的一些总督管辖权,并没有怎么削弱。
从马背上赢得天下的满清王朝,一边在任用汉族官员恢复朝政,一边又顾虑到某些大政交于汉族官员管理的可靠性。如此的信任危机,导致在顺治四年(1647),朝廷派出了一员满族侍郎,连同漕运总督一起负责漕运政务,名为总理。这有点像元朝入主中原之时,在各级官员之上还设立一名“达鲁花赤”,用来监督汉人官员的工作一样。
对于一个少数民族政权来说,这是在占领以多数人口为主的汉民族地区之后,对地方掌握汉族官员的一种监视。而对于当时的全国各级政府来说,这种做法确实具有强烈的民族不平等色彩。
顺治十七年(1660),漕运总督不再兼任凤阳巡抚,专管漕运。而设立十余年的满族漕运总理也被随即撤回,理刑刑部(漕运刑部分司)主事亦被裁去,惟漕储道至康熙四年(1665)始裁。
而在有漕粮征收省份设置的督粮道、监兑、押运等官职,漕船厂、粮仓等单位也依然归漕运总督节制。总督主要去执掌佥选运弁、修造漕船、派拨全单、兑运开帮、过淮盘掣、催趱重运、查验回空、核勘漂流、督催漕欠等政务,其中发现任何重要情况,需立即禀报朝廷。在当时,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文武官吏经理漕务者均属漕运总督管理。
粮道是在有漕粮的省份设立的,河南则以开归盐驿道兼理。粮道掌通省粮储,统辖有司军卫,它会谨慎的去选择和委派领运随帮各官,责令各府军官会同运弁、佥选运军。而且还必须亲自督粮到淮安,不得委派副职军官代押。如有军需紧要事件,就必须详细奏明地方督抚以及漕运总督,之后才能安排其他人代行他的职务。
雍正七年(1729),朝廷专门派遣了两名官员前往淮安负责漕运的稽查工作,以防止各级漕运官员发生腐败和不作为的现象。当年,朝廷又设立了北漕巡漕御史两名,负责北方漕运工作的巡查。三年之后,南漕驻淮安的巡漕御史仅保留一名,另外一名移驻至山东济宁。巡漕御史官衔品级实际并不高,但是他所具有的监察权力极大,可专折密奏,而且也只对皇帝本人负责,并且具备弹劾漕运总督的权限。
一直到康熙二十一年(1682),朝廷规定每年在漕船经过淮安之时,漕运总督必须随船北上前往京城述职,并在沿途视察运道、漕运的相关状况,便于掌控、调度全局。而后返回淮安,即着手办理下年的漕粮征收等诸多事宜。
当然在漕运总督总揽漕运全局外,还有河道总督一并协助并参与其工作。河道总督的主要工作便是负责运河等河道的疏浚、河岸堤坝的稳固以及河患的治理。除此之外,漕运总督麾下还有总督漕运部院军门以及各营。自咸丰十年(1860)起,又被授节制江北诸镇、诸道。
虽然在顺治十七年(1660)后,漕运总督不再兼任巡抚,但其提督的军权实际并没有过分削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