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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田土数额的再考察

2016/6/12 9:03:38    作者:高寿仙    阅读:17714    评论:0

  明代官方史籍所载田土数字高低悬殊,起伏极大。《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天下官民田地共3874746顷余[1],而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纂成的《诸司职掌》又谓十二布政司并直隶府州田土总计8496523顷余[2]。永乐朝田土数失载。洪熙至隆庆间的田土数,除弘治一朝外,实录所载基本上都在400万顷以上[3]。《明孝宗实录》所载弘治年间历年田土数均在820万顷以上,其中弘治十七年(1504年)数额最高,达8416862顷余,正德《大明会典》则记载弘治十五年(1502年)田土数为4228058顷余[4],《后湖志》记载该年田土数为4292330顷[5],而《万历会计录》、万历《大明会典》却又记载该年田土数为6228058顷[6]。万历《会典》、《会计录》所载万历六年(1578年)田土数为7013976顷余,而《明神宗实录》所载万历三十年(1602年)的田土数猛升到11618948顷余[7],至泰昌元年(1620年)又回落为7439319顷余[8],此一数字天启时历年相沿不变。崇祯时的田土数,据当时《会计册》所载,为7837524顷零[9]。
  面对这些歧异纷杂的田土数字,研究明代社会经济史的学者颇感困惑,曾尝试从各种角度进行解释,并产生了激烈争论。其中关于《诸司职掌》所载田土数字的解释尤为纷纭,仅作过专题性论述的学者就不下20人。这些论述在阐明有关明代耕地数字和田土统计的一些具体问题方面都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贡献,但也不乏扞格难通、自相矛盾甚至异想天开之处,迄今尚未达成能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一致结论,有必要进一步加以研究和分析。本文拟从学术史回顾的角度,对围绕明代耕地数额的各种异见新说进行梳理和评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尝试性的个人看法,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关于洪武后期的田土数额
  1.对有关研究成果的综述
  对于《明太祖实录》和《诸司职掌》记载的两项相差甚远的田土数字,最早试图作出合理解释的,是日本学者清水泰次。他认为明代的田土中存在着田、地、山、荡的区别,田土统计也分两个系统,一个只计算田、地,另一个则是田、地、山、荡的合计;400万顷以上的田土数就是只包括田、地,800多万顷的田土数则是将田、地、山、荡悉数包罗在内[10]。清水氏的主张招致藤井宏的反对。藤井氏通过对大量明代地方志的考索,证实400多万顷的田土额中是包括山、荡在内的,清水氏的解释缺乏根据。藤井氏也认为明代田土统计有两个不同的系统,一个系统是登记在赋役黄册上并据以征收田赋的“赋田”数,《实录》所记田地数属于此类,另一系统则是把“赋田”以外有待于开垦的可耕地也计算在内的田地数,《职掌》所记田地数属于此类。在肯定《职掌》所记数字有根据的同时,藤井氏还认为该数字有误,并指出问题主要出在湖广、河南两布政司以及直隶个别府的数字上。他推断湖广布政司项下的220余万顷属于定位错误,虚增了10倍,应修正为22万顷,河南布政司项下的140余万顷则是由于多写了个“一”头,虚增了100万顷。[11]
  中国学者杨开道用史籍所记湖广、河南田地数除以在册的户口数,认为人均田亩数高得离奇(如湖广人均53亩多),因而是不可靠的,应将湖广田地数修正为20多万顷,河南修正为40多万顷,洪武和万历田地总数修正为500多万顷[12]。在关于数字讹误这一点上,杨氏与藤井氏的观点相同,但两人对修正后的数字的理解却很不一致:藤井氏认为这一数字中包括待垦荒田,而杨氏却将这一数字视为在册的实际垦田数。梁方仲对杨氏的立论基点提出严厉批评,指责杨氏将明代田土数字视为耕垦田的数字,又把册报的户口数字视作实际的户口数字,从而得出湖广、河南人均亩数偏高的结论,是完全不明了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登记数字的性质;他并指出,如果依照杨氏修改后的数字计算,则湖广的人均亩数仅4.7亩,又未免过低了[13]。梁氏认为造成明代册籍登记数字歧异的主要原因是各地亩法的不同,但并未依据自己的假说对《职掌》所记全国田地数及湖广、河南田地数的可信性问题从正面进行具体分析。顾诚认为梁氏的意思是说“近四百万顷的数字来源于有的地方按大亩计算,而八百多万顷的数字则主要是因为把大亩折成小亩”[14]。
  藤井宏的观点发表后,在日本及西方学术界产生了较大影响[15]。不过,从中国20世纪50年代以降发表的有关论著看,其说法在中国学术界并未受到广泛关注;杨开道和梁方仲的见解因为没有及时正式发表,知者亦少[16]。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无人专门探讨此一课题,只有个别学者曾对800多万顷的数字表示过怀疑,惜未深究[17]。至20世纪80年代以来,这一问题才重新受到学术界重视,不断有论著发表。其中多数学者支持册文讹误说。如马小鹤、赵元信认为,洪武二十六年数字比二十四年数字高出一倍多,且与此后数额相比明显过高,不合情理;他们断言湖广、河南数字高出实际甚多,南、北直隶及山东等省也都偏高[18]。王其榘通过比勘方志中的有关数字,重申了湖广、河南、凤阳数字有误的说法,并估计明初田土数字当为450万顷[19]。彭雨新比较了南直隶、湖广、河南、北直隶和山东五省洪武二十六年、弘治十五年、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三个年份的田土额和赋粮额,认为赋粮额三个年份相近,而田土额则洪武远超,由此断言这五省都有田土超额的误植,应将洪武二十六年数字削去500万顷[20]。此外,樊树志、赵冈、何炳棣、龚胜生、高王凌、吕景琳、马丁·黑德拉(Martin J.Heijdra)等学者在谈论明初土地数字时,也都支持册文讹误说,且大多认为致误原因是因统计或抄写时出现数字增衍[21]。
  顾诚则不同意将《职掌》所记高额数字归于册籍讹误。他认为洪武年间对田地的统计相当严格,《职掌》是遵照朱元璋的指示编纂的重要法典,不可能出现这样明显的重大错误。他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认为按洪武年间定下的原则,全国的土地由行政和军事两大系统分别管辖,《实录》中的400万顷上下的数字仅仅是户部综合布政司和直隶府、州的有司管辖的耕地数,而《职掌》以及其他史册所载的850万顷耕地数则是把有司和卫所分别掌管的田地汇总而成的。他还猜测,在编制《职掌》时,一方面要反映全国耕地的确数,另一方面又要保住军事机密,于是便把五军都督府掌握的“屯田黄册”数挂在湖广、河南等布政司名下,对此当时的人心照不宣,但天长日久就弄不清楚了。顾氏考察了军屯情况,认为《会典》中所记屯田数不可靠,并根据《明太宗实录》所记永乐元年(1403年)官民田赋税数为31299704石,而屯田子粒数亦高达23450799石的事实,推断属有司系统和属军事系统的田土大致各占一半。[22]
  顾氏的新见解发表后,在学术界引起较大反响,有关意见可归纳为三种:第一种意见对顾氏新说持否定态度。如张德信、林金树指出,顾氏所谓出于保密将军事系统数字挂到湖广、河南名下的说法不合情理,明代屯田黄册与赋役黄册一样都要解入后湖收藏,田土管理总于户部,根本不存在《明实录》记载的是行政系统管辖区内的田土数,《职掌》等记载的是行政、军事两个系统管辖区内田土总和的问题;顾氏依据永乐元年赋税粮数与屯田子粒数相接近断定两大系统管辖田地数大约各占一半也无道理,因为民田的租赋比军田要轻得多。他们认为,没有设立行政机构地区的都司或行都司虽然兼理民事,但管辖区极其有限,洪武二十六年军屯田地当在42.5万顷上下,最多不超过50万,全国田地在500万顷上下,最多不超过600万。[23]马雪芹也同意张、林二氏的批评意见,认为关于田土管理存在两个系统以及将大量屯田地寄挂在一些布政司名下的说法都无根据[24]。第二种意见对顾氏新说持肯定态度。如秦新林认为,顾氏的观点是可信的,从唐、宋时期的田地数来看,明初耕地完全有可能达到800多万顷;洪武二十六年以前,今辽宁、吉林的几乎全部,内蒙古的大部,河北、山西的北部地区,宁夏和甘肃的全部,四川的一部,青海的西藏的全部及贵州的绝大部分地区,都是在都司、卫所的军事系统管辖之下,这些地区除大批卫所屯田外,还有大量的民田[25]。第三种意见认为顾氏的思路可以成立,但具体结论需作修正。如曹树基一方面支持顾诚提出的《职掌》不可能存在如此重大错误和“两大管辖系统”的观点,认为屯军黄册虽呈入后湖库中,但不一定会计入总数中,另一方面又证实了林金树、张德信对顾诚将军屯和民籍人口耕种土地数估计过高的批评,并推断致误原因是军卫土地在上报汇总过程中出现将部分按“分”和“亩”统计的数字误认为“顷”[26]。
  也有不少学者沿袭藤井宏提出的《职掌》所载田土数包含待垦荒地的思路,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探索,但所得结论相当歧杂。如商岘认为,洪武二十六年田地数字是经清丈产生的包括可开垦的荒地在内的可耕地数字,但这一数字有误,他考察了关于湖广多了个“二”字头、河南多了个“一”字头的说法,以为这样修正两省数字又过小了;他推测是其他位数写错了,认为应将河南田地数由1449469顷修正为1049469顷,湖广数由2202175顷修正为1002175顷,凤阳府数应由417493顷修正为47493顷,淮安数应由193330顷修正为93330顷,这样洪武二十六年田地数应为6457827顷,除去待垦荒地外,实际耕地数大致为505万余顷,此外还应补入8.4万顷军屯地以及边境民屯地。[27]马雪芹也认为河南的高田土数是包括荒地在内,但她又注意到,即使包括荒地在内,河南的田土数仍然偏高,因而设想洪武二十六年河南真实的耕地数,包括屯田在内,应为27万顷左右,144万多顷的高数额,可能是将这27万顷与元朝时的118万多顷叠加在一起得出的。[28]田培栋也主张《职掌》出现相差10位的定位错误是不可能的,他考察了一些地方志,认为宋元明初时期田土内涵十分庞杂,其中包含了大量的荒田、荒地,这些田地常被计入田土总数中,统称“荒熟田”。他据此主张明初政府对田土总数的登记有两个系统,一是由户部负责根据全国黄册统计的数字,亦即《明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四年的387万余顷,这一部分土地称为“额田”或“赋田”,系实际纳税的土地,另一个系统是由吏部负责编纂的《职掌》所记载的洪武二十六年的849万余顷,即额田和全国可垦荒地的合计,其来源一是吏部保存的大量地方官朝觐时上交的事迹文册中的原始田土统计数字,二是宋元时期的地方志。[29]另外,王兴亚在对明初河南耕地面积进行考察时认为,所谓《职掌》所载河南田土数开头多了个“一”的说法没有根据也,但这一数字不只是包括待垦荒地,而是对原、坂、坟、衍、下、隰、沃、瘠、沙、卤等项土地的清丈总和[30]。
  此外,郑克晟还提出了一种看法,认为明初800多万顷的田土数并不是册籍错误,但也不可据信。他推测,高数字的形成,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朱元璋一味追求土地数字,造成许多地方官吏虚报邀功;二是明初以小弓量地,从而增加了亩数;三是地方册籍中的田亩数往往随意捏写,并无实际根据;四是明初田土名目繁多,包罗万象,既含有军屯、草场以及其他各种官田,也含有山林、溪塘、海荡等非耕地[31]。
  2.对重要学术观点的评论
  综上所述,学者们对洪武时期田土数字歧异问题的阐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明实录》所载的380余万顷和《职掌》所载的850余万顷都是有实据的,两者是不同类别的田土数字;第二类认为《职掌》所记数字毫无实际意义,纯属册籍讹误;第三类实际上是将前两类熔为一炉,一方面主张《职掌》所载数字有实际根据,另一方面又认为该数字存有讹误。
  顾诚是册文讹误论最坚决的反对者,但他却未能为自己的主要论点找到充分的史料根据,且论证方式不无自我矛盾之处。比如,顾氏认为,若《职掌》真得出现了这样大的错误,湖广、河南有关官员必会上疏要求更改,其他布政司也会因不满于两省地多赋少而以负担不均入告。这一说法,与他关于朝廷为保守军事机密将军卫系统田地挂到湖广、河南名下的观点相矛盾。因为如若保守军事机密,就不能将寄挂之事让湖广、河南及其他布政司知道,否则就谈不上保守秘密了;但如果上述人等都不知道此事,按照顾氏的推理方式,则湖广、河南就会要求更正,其他布政司也会以负担不均入告,既然未出现这种情况,说明此事乃为众所周知,也就谈不上军事机密了。事实上,顾氏关于保守军卫系统田地秘密的设想得不到史料支持,正如林金树、张德信、马雪芹等人所说,管理军屯事宜本就是户部的职掌之一,并不存在军卫系统田地不让户部知晓的问题,明太祖、成祖两朝实录中就屡见户部涉及军屯事宜的例证[32]。顾氏解释中存在的最大缺陷,是提供不出明初军卫系统田地达到400多万顷的证据。尽管他关于存在两套管辖系统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但他以边卫管辖地域之广阔来印证军卫管辖田数之庞大,这种论证方式却是不科学的,因为正像批评者们所指出的,管辖范围和耕地面积并不是一回事,在地广人稀的边境地区,垦殖指数是很低的[33]。曹树基根据顾氏的研究思路,对边卫所辖的民籍人口数额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考察,估算出边卫带管的民籍人口大约为50万人左右,以每人平均耕种50亩土地计,可耕种田地25万顷,若以平均每人耕种100亩土地计,也只不过耕种田地50万顷,而军卫士卒耕种的土地数最高也就50万顷,两者相加也远远达不到顾诚所说的400万顷[34]。正因如此,曹氏虽然赞同顾氏的寄挂说,又不得不承认寄挂的军卫土地数字存在严重错误,彻底推翻了顾氏认为《职掌》不可能存在重大纰漏的立论根基。这样一来,也就否定了《职掌》所载数字的意义和价值。
  顾诚的主要观点虽站不住脚,但他认为《明太祖实录》所载田土数字只是行政系统管辖的田地,而不包括军事系统管辖的田地数字,却是可信的。林金树、张德信在这一问题上对顾氏的反驳,理由不太充分。其一,洪武时期后湖库中是否有完整的军卫系统田土册籍,还值得进一步探讨。关于明初屯册造报情况,史籍未见明确记载。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令“凡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并各土官衙门所造黄册,俱送户部转送后湖收架”,委官比对查驳[35],并未提及屯田黄册。弘治年间,马文升曾要求“咨行南京户部于后湖库内检查洪武、永乐、洪熙年间屯田黄册”[36],似乎后湖库中存有洪武年间的屯田黄册;但核查结果,却是“后湖并南京户部及各卫所俱无屯册”[37],倘若确有大量屯册藏入后湖库中,有可能残缺不全,但不可能荡然无存。其二,林、张二氏从正统十一年(1446年)朝廷敕令“各卫所类造屯田坐落地方四至、顷亩、子粒数目文册,一本缴合于上司,一本发该管州县,以备查考”[38],推论卫所屯田在州县的管辖之下,恐亦可商。因为军民田地混杂不清,很容易导致赋役混乱,将屯田数据告知有关州县,可使他们比较清楚地掌握辖区内官民田地情况,但这并不表示屯田归州县管辖。万历时由各处督抚主持对民地和屯地等统一清丈,但在上报时民地和屯地是区分得很清楚的,民地隶属于布政司,屯地隶属于都司,这是两个不同的系统[39]。从《会典》的记载看,军屯虽列于户部职掌中,但具体数字却是分列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田土数字列于“田土”项,而军屯田数列于“屯田”项并分系于各都司。
  与顾诚及其支持者的看法相比,田培栋等人的见解从表面上看似乎更合理一些。下表是《职掌》所载洪武后期分省田土数与《后湖志》所载弘治十五年分省田土数的百分比,从中可以看出,即使撇开相差极为悬殊的湖广、河南的田土数不论,除广东外,其他布政司以及南、北直隶弘治十五年的田土数都比洪武时期要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明初刚经过长期战乱,荒地较多,而到弘治时期已经过100多年的垦殖,耕地面积肯定要比洪武时期为多。一些地方志记载的明初田土数额,也比《职掌》记载的要少。如《职掌》所载江西洪武二十四年田土数为431186顷、弘治十五年田土数为402465顷,而康熙《西江志》卷二三所载洪武时江西共有田地392833顷,两相比较,《西江志》所载当更可信。因此,倘若《后湖志》所载洪武二十四年的田土数出自不同的统计系统,那么这类田土统计便肯定将许多荒地包含在内。
   但是,必须指出,即便如此,也不能排除《职掌》所载田土数存有讹误的可能。因为湖广、河南的数字与其他省份的数字太缺乏内在一致性,而且即使把荒熟田都包括在内,这两个布政司的田土数仍然过大,这只要与元朝的田土数比较一下就可明显看出。元朝未对全国荒熟田地进行过全面统计,只是曾在元仁宗延祐时派人对江浙、江西、河南三个行省田地作过清查。清查后河南行省总计官民荒熟田1180769顷,而当时河南行省的辖区面积为473400平方公里;《职掌》所记河南田土数为1449469.82顷,而明朝河南布政司辖区面积只有147090平方公里[40]。也就是说,明朝时的河南辖区面积仅为元朝的31%,而田地数额却是元朝的123%。由此可见明初河南田地数字不可能是沿袭元朝的,而且即使包括荒地在内,这一数字也令人难以相信[41]。正是有鉴于此,商岘才建议将河南田地数由1449469顷修正为1049469顷,王兴亚则认为明初河南数字所包括的项目不限于熟田和荒田,还包括沙、卤等难以垦耕的土地,马雪芹则推测是将明初的实在耕地数与元朝时的荒熟田数叠加到了一起。商、马二氏的猜测太过异想天开,王氏的说法似不失为一家之言,但在地方志中找不到可资证明的数据,也无资料可以证明河南在明初进行过这样全面、系统的田土清查。
  此外,田培栋对其观点所提供的主要论据,尚有难以令人信服之处。田氏认为《明实录》的数字来源于户部掌管的黄册,《职掌》数字则来源于吏部保存的事迹文册和宋元时期的地方志,这种说法大可怀疑。没有任何确实史料可以证明当时各地方官府有两套土地册籍,一套专载熟田,上报于户部,一套记载荒、熟田之总额,上报于吏部。而且,编纂《职掌》的翰林儒臣们在记录田土数字时,不采用主管部门户部的现成数字,却到残缺不全、规格不一的事迹文册和宋元方志中去费力搜求,这也有点不合常情。尽管明初有些方志确有因袭宋元旧额的现象,但恐怕不能据此推断儒臣们在编纂以记录当时情况为宗旨的《职掌》时,会撇开已有的统计数字不用,而沿袭宋元时期的陈旧数额。而且,元朝各地田土统计中的确有些包括荒地在内,但这种情况一般都予以说明,《元史·食货志》记载的延祐清查数字也明确标明“荒熟田”字样,明初沿用的元朝数字若包括荒田,自然应当有所说明。
  梁方仲用折亩解释洪武时期田土数字,也存在同样问题。折亩之例明初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唐顺之曾谓“尝观国初折亩定税之法,腴乡必窄,瘠乡田必宽”[42]。但是,折亩在明初并不普遍,而且即使实行折亩的地方一般也都是将小亩折成大亩,而将大亩折成小亩的现象恐怕很少见。倘若《职掌》的高数字是因将大亩折成小亩造成的,那也只能说是湖广、河南等地进行了以大折小的换算,而其他地方并未折算。也就是说,以大折小的换算不可能是户部统一进行的,中央也不可能有这样的统一要求,只能理解为是湖广、河南地方官的自主行为,《职掌》田土数字是在未统一标准的情况下杂凑起来的数字,没有实际价值。但是,两省地方官似乎并没有这样做的动机,地方志中也没有留下关于这一点的任何痕迹,说明梁氏的推测于史无据。况且,即使以小亩(240步为亩的标准亩)为单位,湖广耕地数在明初也达不到220多万顷之巨。至于郑克晟提出的观点,亦属推测,未能解释载于《实录》与《职掌》的两个田土数何以高下悬殊,即使其推测有一定可信度,也只能证明《职掌》所载高数字是弄虚作假、胡乱拼凑的产物,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综括言之,迄今为止所有关于《职掌》所载田土数字之合理性的推论,似都经不住推敲。笔者认为,在没有发现有助于破解这一谜团的新资料的情况下,与其穿凿附会,强作解人,不如以《明实录》记载的田土数为基础,参照地方志提供的相关数据,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明初田地数字进行推测估算。此外,在讨论明初分省田地数时,也不能以《职掌》为据,应参照《后湖志》所载弘治、嘉靖时期的分省田地数额[43];在“原额”观念的主导下,弘治、嘉靖时的分省田地数额,与国初数额应当相差不多。
  二、关于明代中后期的田土数额
  史籍中关于弘治时期田土数字的记载有三个,也比较混乱,不过学者们对于这些数字的理解相对说来较为一致,当然也存有一些争议。前面提到的那些主张明代田土统计存在两个系统的学者,一般也都主张弘治时期高低悬殊的田土数字是由不同的统计方法造成的,有的认为高数字中包括了山荡,有的认为包括了荒地,有的认为包括了屯田。其他学者则基本上都认为《明孝宗实录》所载高数字乃是因袭旧文,凭空估量,并无实际意义。查宪、孝、武三朝实录,成化元年(1465年)至十七年(1481年)田土数均在470多万顷以上,十八年始升至480多万顷上,其中二十二年(1486年)数为4881900顷,二十三年(该年孝宗继位)数为1253821顷,弘治元年(1488年)数为8253881顷,二年、三年数为8254881顷,至十七年(1504年)数为8416862顷,十八年(该年武宗继位)数为4697233顷,正德历年田土额则均与弘治十八年数相同。成化二十三年田土数奇低,与前后各年数字相比,开头一位数显系将“八”误写为“一”。可见,800多万顷的高数字,是随着孝宗即位突然开始,又随着孝宗去世突然终结的,且其间各年数字在因袭之中又略有上升浮动。很显然,这些数字是虚构而成,而且有可能是以《职掌》所载国初田土数字为基准编造的。至于《万历会计录》、万历《大明会典》记载的6228058顷,若与正德《大明会典》相比对,只有湖广数字定位相差10倍,前者所记为2236128顷,后者所记为236128顷,可见万历《会典》是将正德《会典》记载的比较接近实际的数字,又依照《职掌》等典籍的错误记载给改回去了,不足为凭[44]。因此,正德《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田土数,一向被大多数学者视为弘治年间比较可信的税亩数额。正德《会典》虽刊刻于正德四年,其实早在弘治十五年就已脱稿,其中所载弘治十五年田土数,与其前后各朝实录所记田土数具有很高的内在一致性,且有分区数作依据,表面看来的确比较合理。
  但是,倘若将正德《会典》所记弘治十五年分区田土数字与其他记载相对照,就会发现,这一数字实际上也不是毫无问题。与《后湖志》卷二《黄册事产》所载数字相比较,《会典》比《后湖志》多的有南直隶多113461.59顷,湖广多27101.88顷,广西多15375.13顷,其他地区《会典》比《后湖志》数字均少,北直隶少4319.09顷,浙江少1553.28顷,江西少112.80顷,福建少93.74顷,山东少12936.74顷,山西少745.13顷,河南少193.93顷,陕西少3054.72顷,四川少87.33顷,广东少183464.03顷,云南少13647.77顷。两相比较,有的布政司相差不大,有的相差却达一、二十万顷之多。全国总数《会典》也比《后湖志》少64271.44顷。弘治十五年正是大造黄册之年,《会典》和《后湖志》所载田土数字均应来源于本年黄册。两书出现歧异的原因,我推测《会典》所载乃是汇总黄册而未经驳正的数字,《后湖志》所载乃是经驳正后确定的数字。据《后湖志》卷首“凡例”夹注,弘治十五年田土数“据本湖奏缴之数”,“奏缴册”正是指驳查改正后的黄册[45]。以广东为例,《会典》所载数为72324顷,《后湖志》所载为255788顷,相差竟达183464顷。《后湖志》所载,不但与该书所载国初的237340顷相近,也与《广东通志》所载嘉靖十五年的256704.75相近[46],足证《会典》不确。因此,《后湖志》所载弘治十五年田土数及其分区数,比正德《会典》更可靠。这一差异,对于正确了解分区田地情况,对于测算分区人均土地面积,都有很大影响,不可忽视[47]。
  此外,还应注意,无论是《会典》还是《后湖志》所载分区田土数字,都不可机械地理解为当时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实有税亩数额。如《后湖志》所载河南田土数为416293顷(《会典》为416099顷),而康熙《河南通志》卷一二所记全省田土数,洪武时为275313顷,永乐时为277052顷,成化十八年为286979顷。嘉靖之前,河南并未进行大规模的田地清丈,照理说弘治时的数字应与成化时相近,不可能是因清丈骤然增额。而且,省志所载田地数字,往往与赋役佥派有直接关系,应当是当地政府掌握的实际税亩数。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因史无明文,尚难确知,我个人的推测是,由于明代典籍在记载田地、户口、赋课等数字时,往往受“原额”观念的支配,河南地方官在造报黄册时,只能以国初数额――这又说明洪武后期河南田土数额确实应为40多万顷――为基准这上下浮动,且浮动幅度不能太大,而不能据实在税亩额造报,否则必被视为埋没田粮而遭驳查,而且最终也须依驳查意见改正才会被接受。可见,在研究区域经济史时,应尽量从各种文献中搜集有独立来源的数字,庶几可以作出更准确的判断。
  明代中叶以后,由于赋役不均,矛盾丛生,有些县、府为了均平赋役,进行了田地丈量[48]。河南布政司还开展了全省性的田地清查,因有人认为丈量“纷更成法,无益于民”,朝廷通令各地抚按官“不许一概丈量,致生劳扰”[49]。到万历初年,张居正炳政,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田土清丈,这也是洪武之后明朝政府开展的惟一一次全国性的田土统计[50]。关于张居正开展丈量的时间,诸书记载不一,或说万历五年(1577年),或说六年、七年,以《明神宗实录》考之,虽然自万历六年至八年福建就进行了通省丈量,但这只是特例,户部在万历八年十一月才制定了清丈条例,全国性的丈量运动在这之后才全面展开[51]。对于这次田地丈量的成果,学者们评价不一,不少人认为对于了解全国耕地面积助益不大。如唐文基认为,丈田后明代全国耕地面积并无完整资料可供统计,即使上报有具体数字的省份,因为不少地方官为争功邀宠,不惜弄虚作假,其数字的可靠性也颇可怀疑[52]。何炳棣则评论说,万历清丈相当尊敬保持原额的观念,目的在于均税,在使田额不受亏损,而不是在索求耕地精确的亩数,因而对原来田额并没有发生多少影响[53]。何氏的评论有其恰当的一面。在朝廷颁布的清丈条例中,明确规定“额失者丈,全者免”,有些地方可能因此而未履亩丈量,而且清丈后各地方汇总上报的数字大多仍经折亩而不是耕地的实有亩数。但何氏的评论并不全面。万历清丈的目的固然在于均税,但这与索求精确的田地数并不矛盾,丈量的目的就是为了掌握比较确切的田地数以摊派赋役,折亩也须在掌握实有耕地数和田地质量的基础上进行才不失客观公正。从结果看,清丈后多数地方田地数额都有所增长,有的地方增长幅度还是相当大的。
  《明史·食货志》谓:“万历六年,帝用大学士张居正议,天下田亩通行丈量,……总计田数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这一数字抄自万历《会典》。有些学者据此认为《会典》所载万历六年田土数是张居正清丈的结果,当然不确,因为此时大规模田地丈量尚未开展[54]。将《会典》所载万历六年田土数和《后湖志》所载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田土数加以对比,就会发现,有的布政司极为接近,有的布政司却相差极大。前者以广东为例,嘉靖二十一年田地数为256965.34顷,万历六年为256865.14顷,又据万历十年两广总督奏报数推算清丈开始前原额为259505.72顷,可见此前广东一直未重新进行田地统计。后者以河南为例,嘉靖二十一年数为416321.79顷,万历六年数为741579.52顷,又据万历十年河南巡抚奏报数推算清丈开始前原额为941400.57顷,这是因为河南自嘉靖中叶以降,陆续进行了土地清查,将起科、不起科田地通行清丈科征,故田地数大增。所以,我认为,《会典》所载万历六年田土数,反映了嘉靖后期至万历初期部分地区所进行的田地清查的成果。另外,《会典》所列万历六年湖广田土数仍高达220多万顷,比万历十年清丈后的实在数还多130多万顷,显然是沿袭旧错而未加更正,应如一些学者所说,姑以《后湖志》所载嘉靖二十一年湖广田数249593.91顷替代《会典》所载万历六年数。这样,《会典》所载万历六年田土数应修正为5047370.79顷。当然,应当注意,这一数字并不全面,因为它并非是在全国性清查的基础上重新汇总的田土数。此外,还应注意,这一数字也不能视为清丈前的田地原额。《明神宗实录》所载各地督抚的清丈报告,提到丈前原额或可以推知丈前原额的,有山东、河南、陕西、湖广、广东、贵州和南直隶江南11府州,与《会典》所载万历六年田土数相比,除贵州略少外,其他皆有增加,有的布政司还超出很多。因此,倘若将估算出的丈后田地数与万历六年田土数相比较,以证明万历清丈之实绩,是有失于客观准确的。
  由于万历清丈没有留下完整的统计资料,所以并不能确切知道清丈后田地总额究竟有多少。有些学者对此进行了估算,如赵冈估算为7632900余顷[55],樊树志估算为7578031,商岘估算为7626938顷。应该说,在资料缺乏的条件下,这样的估算必然会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以樊树志对山西的估算为例。《明神宗实录》卷一二二记载:“该省民屯田丈出欺隐地五千一百余顷。……至武乡、榆社、和顺三县,疲累尤甚,应再减粮一千五百二十余石,查汾州旧清出熟地一千顷零,该镇税银六千四百二十五两,于中通融抵补。”这条记载很简单,既未提及丈后总额,也未提及丈前原额。樊氏遂以万历六年前典籍所记山西最高田地额——即《大明会典》所记洪武二十六年的418642.48顷——为丈前原额,加上丈出额6100顷,得出山西丈后田地额424742.48顷[56]。而据存世的《山西丈地简明文册》,山西(不含大同府)隆庆六年黄册原额为368969.11顷,万历九年实在地322317.52顷,通过清丈新增地88546.52顷(内含欺隐地5182顷、首出地23941.16顷、丈出地59423.35顷),清丈后田地共计410865.04顷。大同府丈前原额不详,据府志记载正德七年(1512年)田地数为21565.86顷,丈后实在田地为31539.79顷。两数相加,山西万历十年田地总额应为442404.83顷。[57]樊氏的估算,与山西的实际情况是有一定出入的。当然,尽管在估算过程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总体而言,上述学者估算的数额都不会离事实太远。赵冈的估算数广被引用,姑以为据。不过,应当指出,赵氏在估算时,将边镇以外的屯田分别计入各布政司,因此他估算的总额实际包括官、民田地和部分军屯田地。除边镇屯田不计外,《明神宗实录》载明丈后屯田数的地区有山东、河南、湖广、广东、贵州有及南直隶江南11府州,总计屯田数为222672.84顷,如果从赵氏估算总数中剔除这部分数字,则当时十三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官民田地约有740多万顷。这个数额与《明熹宗实录》所载泰昌元年(1620年)至天启六年(1626年)间历年“官民田土”数7439319.83顷颇为吻合,或许有内在关联。不过,从明末“三饷”仍以万历六年田土数为基准分派看[58],政府似乎并未根据丈后田地变化情况对田赋进行调整。
  《明神宗实录》惟一记载了田土数额的年份,是万历三十年,是年“官民田土”数额高达1161万余顷。对于这一数字,大多数学者认为或为誊录之误,或是虚估而成,不可据信。但也有一些学者主张这一数字是有根据的。如何炳棣认为,“这个突现一次的明清高峰数字无疑义地是比其他数字要接近当时的耕地面积”[59];张研认为,此数“系张居正清丈全国土地之后统计的数字,在明后期诸年数字中最为可靠”[60];田培栋则认为,大规模地垦荒造成了这个高额数字,“在我国垦荒史上,无疑是个惊人而辉煌的成就”[61]。这些说法,均属推测,于史无据。由张居正推动的丈田运动,在万历十一年(1583年)前已大体告竣。如前所述,根据各督抚呈奏的报告并结合地方志资料,可以估算出丈后官民田土总额约为740多万顷,绝不可能达到1161万余顷。有的学者以为这或许是将大亩通折为小亩的结果,亦不可信。其一,尽管自嘉靖以来,在土地清查中——特别是在北方地区——确实出现了统一亩制的苗头,但远未达到普遍按标准亩丈量的程度,如存世的《平阳府曲沃县均田记》碑,在碑阴刻有两个折地干尺,一个是布政司颁降的,长1.6325米,用以丈量膏腴之地,一个是本县自定的,长1.82米,用以丈量贫瘠之地[62]。这种情况,在万历丈量中应当是普遍存在的。其二,山东等地确因统一亩制导致田地数额大幅度提高,但这种折算结果已在清丈报告中反映出来,在估算丈后田地总额时业已计入,不可能再额外虚增。其三,当时各地亩制极为复杂,一州县之内往往就有多种标准,如若按“标准亩”统一折算各地土地,必须先对各地亩制有比较全面、精确的了解,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没有资料显示当时曾由中央政府或在中央政府的统一要求下进行过全国性的田亩折算活动。可以说,就目前掌握的资料看,还无法证明万历三十年1161万余顷的田土数是可信的。
  三、关于明代的实际耕地面积
  上面对洪武、弘治、万历三朝田土数字歧异问题进行了评述,并确定了我认为相对说来可靠性较高的田土数额。《明实录》记载的其他各朝田土数额,除宪宗、武宗两朝外,与我们认为比较可信的洪武、弘治、万历三朝的田土数额具有较高的内在一致性,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宪宗、武宗两朝的田土数,与前后各朝田土数相较明显偏高,且是随着皇帝的更替骤升骤落——如天顺七年(1463年)田土数为4293503顷,天顺八年(是年宪宗即位)骤升为4724302顷;正德十五年(1520年)田土数为4697233顷,嘉靖元年(1522年)骤落为43887526顷——,这正与前述随着孝宗即位和去世田土数大幅度升高和降落的情形相似,只是升降幅度小了一些。因此,我认为,成化和正德年间的田土数,不能排除凭空估量的可能性,不可轻易相信。此外,每个皇帝在位期间,田土数额也往往有所起伏,姑且取其平均数额。  
  登记于赋役册籍的纳赋田土数额,在当时被通称为“官民田土”。但这并不是政府掌握的全部田地数。还有一部分田地虽在政府的统计范围之内,但因其性质特别,并未计入官民田土总数。这些田地主要有两类,一是军卫系统的屯田,二是王府庄田。
  关于洪武后期的军屯数额,官方典籍缺乏明确记载。晚明策衡谓有89万余顷[63],傅维麟谓有93万余顷[64],均属没有实据的推测,不可信以为真[65]。现代有些学者根据相关材料进行了估算,除顾诚估算数过高不论外,王毓铨估算当有63万余顷[66],张德信、林金树估算当在42.5万顷左右,曹树基估算军人屯田约48万顷,加上所辖民籍人口耕地约25万顷,属于军卫系统的田地共约70余万顷。我个人以为,由于洪武后期军屯尚未臻于全盛,而且我们主要考虑的是纳入政府册籍的军卫田地,因而王、曹二氏的估计都偏高,张、林二氏的估算当更近实情。明中叶孝宗和武宗两朝的屯田数,《实录》中有逐年记录: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为285481顷,弘治元年(1488年)至四年均为289481顷,五年至十二年均为289895顷,十三年为289795顷,十四年为289998顷,十五年为294159顷,十六年为296763顷,十七年为308191顷,十八年至正德十六年(1521年)均为161327顷[67]。弘治十七年屯田数额最高,是年屯田子粒总数为2974078石,而在弘治十八年武宗登基后,屯田数骤然下降了47.65%,屯田子粒下降到1040158顷,下降幅度达65.03%。王毓铨经细致研究,认为万历《大明会典》卷一八所载屯田原额,实际上是弘治年间的数额,而且四川都司并行都司的数额记载有误,经他修正后的屯田原额约为28万顷[68],可以印证《实录》所载弘治时屯田数额是可信的。明代后期的屯田数额,万历《大明会典》卷一八记载当时“见额”为644243顷,但其中包含的四川都司数字亦有将“分”作“顷”的错误,应修正为607152顷[69],这当是万历初的的屯田数额;《明神宗实录》记载万历三十年屯田数额为635343顷,这是万历中期的屯田数额。
  王府庄田在明初虽已存在,但数量较少,可以忽略不计。明中叶以后,进入快速膨胀阶段。笔者据《明实录》统计,从洪熙到弘治年间,仅皇帝陆续赏赐给各王府的田地就有近4万顷[70]。这些田地中有一部分是因种种原因还官后复行赏赐,属重复计算,但数额不会太大,而且王府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田地肯定不在赏赐数额之下,再加上公主、勋戚占有的一些庄田,估计弘治时各类庄田将超过8万顷。明代后期,王府庄田更趋泛滥,但由于史籍记载零乱不全,其确切数目不得而知。清朝康熙年间,将明代王府遗下庄田编入所在州县,给民为业,称为“更名田”,可以推知更名田数额的有直隶及山西、河南、山东、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安徽等布政司,除山场园地不计,共有田地175126.99顷,再加上未实行更名田的四川等布政司所有的此类田地,总数当不下20多万顷。不过,这一田地数额,并非是明代王庄的原额。如河南更名田数额,就肯定比原有王庄田地数低,甚至比清初查勘数还低,以开封府为例,顺治十三年官府开报赡田5283.43顷,自置民田2004.93顷,合计7288.36顷,而康熙八年所收更名田数为5100.88顷,差额达2188.48顷。又如山东昌邑、潍县、高密三县的原衡王脂粉地土,顺治十八年题报是2765顷余,康熙时载入更名田数为1580.63顷,减少近58%。可以肯定,在全国范围内,未归入更名田的田地一定为数不少。[71]有的学者估计明代王庄土地数量至少有20万顷[72],我觉得还是保守了些,到万历末期,王庄及其他庄田的数量当在25万顷以上。
  上述合并后的数字,并不能等同于实际耕地面积。当时还存在着一些影响官府田地统计准确性的因素,其中有的因素会导致耕地数趋低,但也有一些因素会造成耕地数偏高。在估算实际耕地面积之前,必须先对这些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有可能使官方统计的田地数字降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不起科田地的存在。明初政府为鼓励垦荒,在北方地区推行免课田赋的优惠政策。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诏陕西、河南、山东、北平等布政司,及凤阳、淮安、扬州、庐州等府,民间田土,许尽力开垦,有司毋得起科”,二十八年又令山东、河南等处“开垦荒田,永不起科”[73]。洪武后期,北方垦荒事业虽然蓬勃发展,但当时毕竟人口尚少,不可将这部分土地估算太高。随着日积月累,北方地区垦辟出来的不起科田地越来越多[74],到明代中叶已达相当数量。如在河南,洪武二十四年田土数为275313顷,其后数额长期未有显著变化,到成化十八年(1482年)为286979顷,仅增长了4.24%,嘉靖时进行了田土统计,田土额大增,到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达736859顷,较成化十八年增长了将近156.76%[75]。这些膨胀出来的田地,大部分都是原不起科的垦荒田地[76]。不过,河南在后湖黄册上登记的田土数,弘治十五年为416293顷,远比当地方志所记实际赋田数为高。万历清丈前河南田土原额为941400顷,与弘治十五年相比,增加了126.14%;陕西弘治十五年田土数为263717顷,至万历清丈前增至472591顷,增长了79.2%;山东弘治十五年田土数为555886顷,至万历清丈前增至763858顷,增长了37.41%;北直隶弘治十五年田土数为274033顷,至万历清丈前增至582490顷,增长了112.56%;南直隶江北府州弘治十五年田土数为294880顷,至万历清丈前增至368140顷,增加了24.84%。[77]田土数增长的原因,一是将原不起科田地起科,二是将硗薄土地升科[78],但以前者为主。将上述几个地区的增长百分比加以平均,应为76%。弘治十五年陕西、河南、山东、北直隶及南直隶江北府州的田土共计1804791顷,我认为在估算该年田地数时,应将上述地区的田地数提高50%,计900000顷;在估算洪武二十四年田地数时,因《后湖志》所记该年分区数不足为据,也以弘治十五年数为基准提高20%,计361000顷。到万历清丈后,垦熟田地基本上都丈量起科,不必额外估增。
  政府田地统计偏低的另一个因素,是折亩习惯的存在。从地方志的有关记载看,尽管从明初开始个别地区就有折亩的做法,但到嘉靖以后这种现象才开始比较普遍,尤其是在华北地区最为流行,有二、三小亩折成一大亩者,有七、八小亩折成一大亩者,其例不一。华北以外的地区,在明代也存在折亩的事例,但并不普遍[79]。同时,也应看到,在南方一些地区,还有小于标准亩的各种小亩的存在。有的地方一方面将瘠薄地一亩以上折作一实亩,另一方面又将膏腴地一亩以下折作一实亩。如浙江常山县,上好水田以六、七分当作一册亩,瘠硗地以十二、三分当作一册亩,山地才以七亩当一册亩[80]。因此,从全国范围看,折亩对实际耕地数额的影响程度并不大[81]。我认为,在估算洪武、弘治时的实际耕地面积时,可以不考虑折亩因素,但对于万历时期,则应适当考虑这一问题。珀金斯通过分析卜凯(John L.Buck)的调查材料,认为受折亩的影响,清代呈报的耕地面积应是实际耕作土地的70%—80%[82],清代折亩远比明代普遍,所以明代所受影响要比清代小,有学者估计万历清丈后的田地数受折亩影响大致偏低10%,这一估计可以接受。
  还有一个造成政府田地统计数偏低的因素,这就是田地隐漏。由于明代文献中有许多关于这个问题的记载和议论,人们很容易形成这样的印象:明代中期以后田地隐漏是一个极其普遍和严重的社会问题。诚然,明代地主常常采用诡寄、飞洒等手段隐瞒土地占有的真实情况以逃避赋役,转嫁负担,但这种现象对田土统计的影响也许并不像想象得那么大。地方政府向上报告田土数字时必须大体上维持原有的数额,中央政府也不会允许某一府州的在册田土数额大幅下降。即使被王府、势家占夺去的田地,也往往“产去税存”,并未从政府册籍中削除。比如,经济富庶的浙江一向被认为是飞洒、诡寄现象猖獗的地区之一,照理说土地脱漏应比较严重,但我们将浙江在明朝时的田地数字与1932年和1957年的田地数字相比较[83],竟发现极为接近,1957年时浙江不可能还允许大量田地隐漏不报,这就可以反证明朝时浙江不可能存在太大数量的隐漏田地。再如湖广,经过万历清丈,隐漏田地也极少,当时有书生作诗曰:“丈尽桑田与水田,止留沧海与苍天。如今哪有闲田地,寄语沙鸥莫乱眠。”此虽一时愤懑语,却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实情[84]。所以,我认为,明代因田地隐漏导致的实际耕地面积偏低率,明初约为5%,明代中后期约为10%。
  造成田土统计数偏高的因素,主要是在政府统计的“赋田”中,有一部分土地并不属于可耕地。从地方志记载可以看出,当时的田土统计除田、地外,还往往包括山、塘等在内,这些田土虽可以利用,但其中不少是无法开垦成农田的,以严格标准来看,不能算是“耕地”面积。山、塘在田土总额中所占比例,各处不一。如果我们将万历清丈后的分区田地数与1979年各省耕地数加以比较,就会发现浙江万历田地数是1979年耕地数的178.74%,江西为112.92%,山东为93.37%,河南为85.61%,陕西为76.02%,湖广为73.89%[85]。浙江、江西明朝时的田地数竟然比1979年还高出甚多,其他几省明代时的田地数也都偏高,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明朝时这些地方山、塘所占比例较高。如浙江清雍正时期税亩总额为46029249亩,其中课税山地有12265496亩[86],占36.32%,由于清代数字是从前朝沿袭而来的,因而这一比例也同样适用于明代。江西万历时田土总额为47791808亩,其中有山8170656亩,塘1030894亩[87],占19.25%。湖广万历清丈后田土总额为95万余顷,其中山、塘有11万顷[88],占11.58%。当然,就大部分地区而言,山、塘计入田地的数额都不会太多。此外,因自然灾害侵蚀所造成的土地丧失或荒废,因土质过于贫瘠不得不实行轮休所造成的事实上的土地萎缩,以及建筑、道路等对耕地的压占,也会导致耕地面积数膨胀。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认为在估算明代全国实际耕地面积时,明初应从在册田土总额中扣除5%,明代中后期扣除10%。
  将上述各项因素综合计算,我估测明代实际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如下:
  洪武末期:官民田、屯田、庄田4300000顷+不起科田361000顷+隐漏田215000顷—山塘215000顷=4660000顷(约折合406,000,000市亩)。
  弘治末期:官民田、屯田、庄田4680000顷+不起科田900000顷+隐漏田468000顷—山塘468000顷=5580000顷(约折合486,000,000市亩)。
  万历末期:官民田、屯田、庄田8330000顷+折亩833000顷+隐漏田833000顷—山塘833000顷=9160000顷(约折合798,000,000市亩)。

注释
[1]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条。
[2] 《诸司职掌·户部·民科·田土》。不少学者将这项数字视为洪武二十六年田土数,不确。《诸司职掌》记载这项数字时并未系年,正德《大明会典》卷一九《户部四》在转录时亦未系年。到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田土》转录这项数字时,才标明为“洪武二十六年”,这乃是因为本次纂修“凡例”规定:“凡《职掌》旧文,俱称洪武二十六年定。”清朝纂修《明史》时因之。又,《后湖志》卷二《黄册事产》所记国初田土数,据该书“凡例”的一条小注,亦是转录自《职掌》和正德《会典》。至于各书所载数字不尽一致,乃是因为在汇总分区数时会有误差,在转录时也不免会发生笔误。《职掌》告竣于洪武二十六年三月,所载不可能是该年的,从情理上推测,当是洪武二十四年大造黄册后形成的数字。
[3] 各朝具体数字,可参阅李国祥、杨昶主编:《明实录类纂(经济史料卷)》,武汉出版社1993年版,第429—515页;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86—199页。
[4] 正德《大明会典》卷一九《户部四·田土》。
[5] 《后湖志》卷二《黄册事产》。
[6] 张学颜:《万历会计录》卷一《旧额见额岁入岁出总数》;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田土》。
[7] 《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九,万历三十年十二月条。
[8] 《明熹宗实录》卷四,泰昌元年十二月条。
[9]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一三《户部》。《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二。书中所记为“七百八十三万七千五百二十四亩”,显系将“顷”误写为“亩”。
[10] [日]清水泰次:《明代田土の总额に就いて》,《社会经济史学》第11卷第11、12号,1942年;《明代の田地面积に就いて》,《史学杂志》第32编第7号,1921年;《明代の田土统计と税粮との关系》,《史潮》第12卷第1号,1942年。
[11] [日]藤井宏:《明代田土统计に關する一考察》,《东洋学报》第30卷第3、4号,第31卷第1号,1944、1947年。并参看和田清编《明史食货志译注》(东洋文库1957年版)中由藤井氏执笔的“田制”部分。
[12] 杨开道:《明代户口土地统计正误》,1956年油印本。转引自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37—338页。
[13] 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337页。
[14] 顾诚:《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
[15] 如珀金斯(Dwight H.Perkins)发表于1969年的中国农业史专著和黄仁宇发表于1974年的明代税收与财政史专著,基本上都接受了藤井氏的观点。参见[美]德·希·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1398—1968》,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00—301页;Ray Huang, Taxar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 -Century Ming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4, p. 60.
[16] 梁氏在1935年发表的《明代户口田地及田赋统计》(载《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3卷第1期)一文中,并未讨论洪武田土数字歧异问题。其《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虽于1962年脱稿,但到1980年才由上海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梁氏在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出版的《明代粮长制度》一书中,认为“洪武一朝的全国田额为八百五十万八千余顷,居明代各朝之冠”,并谓河南、山东及凤阳田额很高,“可见移民垦荒的成绩”,“但其后在弘治、万历年间,凤阳府的田额突然减少了许多,参证以其他史料,知为由于开垦出来的额田已为豪强所隐没所致”(见第110页)。此种沿袭旧说的观点对学界影响较大。
[17] 如李剑农在谈到洪武时田地数额时,实际上沿用了梁方仲因袭旧说的观点,但对湖广、四川数字提出怀疑,疑前者过高,后者过低。见所著《宋元明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5页。
[18] 马小鹤、赵元信:《明代耕地面积析疑》,《复旦学报》1980年第6期。
[19] 王其榘:《明初全国土田面积考》,《历史研究》1981年第4期。
[20] 彭雨新:《明清两代田地、人口、赋额的增长趋势》,《文史知识》1993年第7期。
[21] 参见樊树志:《万历清丈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2期;Kang Chao, Man and Land in Chinese History: An Economic Analysis,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 82-84;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1—102页;龚胜生:《明代湖广布政司田亩考实》,《中国农史》1992年第3期;高王凌:《明清时期的耕地面积》,《清史研究》1992年第3期;吕景琳:《明代耕地与人口问题》,《山东社会科学》1993年第5期;Denis Twitchett and Frederick W.Mote ed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ume 8,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444-445.
[22] 顾诚:《明前期耕地数新探》,《中国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顾氏在《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一文中,对军事系统管辖的疆土进行了更加细致的探讨。
[23] 张德信、林金树:《明初军屯数额的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关于明代田土管理系统问题》,《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
[24] 马雪芹:《对明初全国田土数字的再认识》,《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25] 秦新林:《也论明初耕地数和卫所制度——与张德信、林金树二同志商榷》,《晋阳学刊》1998年第2期。
[26] 曹树基:《对明代初年田土数的新认识》,《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另外,秦新林亦曾发表《也论明初耕地数和卫所制度》(《晋阳学刊》1998年第2期)一文,全面支持顾诚观点。
[27] 商岘:《明代田亩计量中的几个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3期。
[28] 马雪芹:《河南省洪武二十六年耕地面积数字考实》,《中国农史》1995年第3期。
[29] 田培栋:《明初耕地数额考察》,《历史研究》1998年第5期。
[30] 王兴亚:《明初河南耕地面积辨正》,《河南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
[31] 郑克晟:《试析明初土田数字增长之原因》,《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32] 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六,洪武二十五年二月庚辰条;《明太宗实录》卷二七,永乐二年正月己未条、己巳条;卷四O,永乐三年三月甲寅条;卷五三,永乐四年四月壬戌条;卷八二,永乐六年八月壬午条;卷一四四,永乐十一年十月癸丑条。
[33] 秦新林《也论明初耕地数和卫所制度》(《晋阳学刊》1998年第2期)一文试图全面维护顾氏的结论,但并未提出有价值的新论据,且其论证方式颇多谬误。比如,他认为明初耕地完全有可能达到800多万顷,并援引唐、宋等朝代垦田数字以为佐证,实际上那些数字是不能盲目使用的,如所谓唐玄宗天宝十四年(755年)高达1430多万顷的田地数,并非实有田地面积,只是依据均田法令推算出的全国登记在册的丁男女口“应授田”数字(参见汪篯《隋唐耕地面积问题研究》,载北京大学中国传统文化中心编:《北京大学百年国学文粹·史学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再如,秦氏认为,在洪武二十六年前,在军事系统管辖之下的极其辽阔的边境地区除大批卫所屯田外,还有大量的民田。这种说法显然忽视了明朝直接管辖地区和羁縻少数民族地区的差别。在明初,中央政府在主观意图和客观条件上都不可能把西藏等地区的田地纳入全国土地册籍统计中,而且在这些以牧业经济为主的地区,实际耕地也不会像秦氏想像得那样多。
[34] 曹树基:《对明代初年田土数的新认识》,《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曹氏对边卫带管民籍人口的估算有些偏高(详见拙文:《明代人口数额的再认识》,《明史研究》第七辑)。退一步说,即使边卫带管民籍人口确实达到了50万人,其中也应当包括老幼病残,不可能全部投入耕种。
[35] 《后湖志》卷四《事例一》;万历《大明会典》卷四二《户部二十九·南京户部·黄册》。
[36] 马文升:《清屯田以复旧制疏》,《明经世文编》卷六三。
[37]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
[38]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八《户部五·屯田》。
[39] 参见张海瀛:《明代山西万历清丈与地亩、税粮总额》,《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3期;《张居正改革与山西万历清丈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七章、九章。
[40] 元延祐清查河南荒熟田地数,见《元史》卷九三《食货一·经理》。元、明河南辖区面积,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185、207页。
[41] 郑克晟认为元代河南田土数为118万余顷,洪武二十六年达到144万多顷,增长并不多,河南是朱元璋恢复农业生产的重要省份,田土数较元代有所增多并不奇怪(《试析明初土田数字增长之原因》,《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这种看法似是而非,忽视了明朝时河南辖地面积较元朝时大为缩小这一事实。
[42] 唐顺之:《荆川先生文集》卷一二。
[43] 应当注意的是,不能以《大明会典》所载弘治十五年分省田土数为参照,说详下节。
[44] 参见[日]清水泰次:《明代土地制度史研究》,大安1968年版,第6—7、514—516页。
[45] 各地黄册送交后湖库后,例由官员、监生以旧册比对清查,将查出差错造册具奏,转发原造衙门改造,原造衙门应在半年以内缴册回报,仍解后湖,称为“奏缴册”,此即《后湖志》所本。查《御制明会典序》,撰于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该书此前已辑成进呈于皇帝,而此时还不可能有驳正黄册数字。关于黄册驳查,参见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第33—35页。
[46] 雍正《广东通志》卷二O《贡赋》。
[47] 清代所修的一些省志,如乾隆《江南通志》卷六七《田赋》、雍正《陕西通志》卷二六《贡赋》、雍正《畿辅通志》卷三二《田赋》、乾隆《云南通志》卷一O《田赋》等,所载弘治十五年数字并非据本省旧籍,而是从万历《大明会典》、《续文献通考》等书抄录的,不可据信。像雍正《湖广通志》卷一八《田赋》,所抄还不是正德《会典》较近实际的数字,而是万历《会典》奇高的错误数字。
[48] 参见[日]清水泰次:《明の世宗朝に於ける苏州地方の丈量》,《东亚经济研究》第26卷第1号,1942年;[日]铃木正:《嘉靖万历の年代土地丈量にっぃて》,《史学杂志》第62编第12号,1953年;铃木正:《明代华北に於ける土地丈量》,《史学杂志》第63编第12号,1954年;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二章第四节;韦庆远:《张居正和明代中后期政局》,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86—596页。
[49] 《明世宗实录》卷一八二,嘉靖十四年十二月戊子条。
[50] 参见[日]清水泰次:《张居正の土地丈量にっぃて》,《东洋学报》第29卷第2号,1942年;[日]藤井宏:《明代田土统计に關する一考察》(三),《东洋学报》第31卷第1号,1947年;[日]西村元照:《张居正の土地丈量》,《东洋史研究》第30卷第1—3号,1971年;樊树志:《万历清丈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2期;张海瀛:《张居正改革与山西万历清丈研究》,第119—134页;韦庆远:《张居正和明代中后期政局》,第596—617页。
[51] 参见《明神宗实录》卷一O六,万历八年十一月丁卯条。
[52] 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325页。
[53] 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第64—65页。
[54] 田培栋就认为《明史》所载数字是清丈后田地数额,并将这一数字的时间定于万历十年。奇怪的是,他同时又认为《会典》所载万历六年田土数中湖广的数字过大,应减去近200万顷。他似乎没有注意到,《会典》和《明史》所载的两个数字本来就是一回事。
[55] Kang Chao, Man and Land in Chinese History, p.84.
[56] 樊树志:《万历清丈述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2期。
[57] 参见张海瀛:《明代山西万历清丈与地亩、税粮总额》,《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3期。
[58] 朝廷很清楚湖广、淮安额田数太高,不合实情,分派时遂大幅降低应征银数。如湖广额田高达220多万顷,若按每亩九厘加派,应征银数为1994579余两,而实征却只有742476余两(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377页),折算回田地数应为816417余顷,这一数字与清丈后湖广巡抚奏报的官民田地数838525余顷(见《明神宗实录》卷一二九,万历十年十月癸丑)极为相近。由此推测,只有在湖广和淮安,因原来登记在册的田地数高得过于离奇,才依清丈后田地数为据进行加派,其他布政司和直隶府州县则一律照万历六年田地数摊派。
[59] 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第103页。
[60] 张研:《清代土地统计制度初探》,载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清史研究集》第八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1] 田培栋:《明初耕地数额考察》,《历史研究》1998年第5期。
[62] 参见张海瀛:《明代山西万历清丈与地亩、税粮总额》,《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3期。
[63]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六《屯田》。
[64] 傅维麟:《明书》卷六七《土田志》。
[65] 参见Ray Huang, 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 pp.63-65.
[66] 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13页。
[67] 参见王毓铨:《明代的军屯》,第98—100页;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362页。
[68] 王毓铨:《明代的军屯》,第105—108、112—113页。
[69] 王毓铨:《明代的军屯》,第105—106、112页。
[70] 参见黄冕堂:《明史管见》,齐鲁书社1985年版,第161—163页。
[71] 参见郭松义:《清初的更名田》,载《清史论丛》第八辑,中华书局1991年版;王毓铨:《明代的王府庄田》,载《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
[72] 参见马雪芹:《明代河南王庄农业经济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4期。
[73]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田土》。
[74] 除华北外,其他地区也有荒地陆续垦辟出来,但除隐匿不报官者外,均在三年后起科。现存明代徽州“垦荒帖文”足可为证。参见栾成显:《明初地主积累兼并土地途径初探》,《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3期。
[75] 康熙《河南通志》卷一二《田赋》。
[76] 以睢州为例:洪武二十四年,官民地1802顷;永乐十年,起科官民地1806顷,不起科官民地1172顷;嘉靖二十四年,均丈地土,前项不起科地亩、农桑,尽收籍征税编差,夏秋税地5096顷。见嘉靖《睢州志》卷三《田赋志》。
[77] 这几个地区弘治十五年的田地数,均据《后湖志》卷二《黄册事产》。万历清丈前的田地原额,山东、河南、陕西分见《明神宗实录》卷一一六、一二八、一三一;北直隶采用赵冈的估计数;南直隶江北府州,则是从赵冈估算的南直隶丈前田地总额中,减去据《明神宗实录》卷一二六计算出来的南直隶江南府州的丈前田地数。
[78] 嘉靖《广平府志》卷六云:“国初有开垦永不起科者,有因洿下碱薄硗瘠而无粮者,今皆一概量出作数,是以原额地少而丈量地反多。”
[79] 参见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第65—82页。
[80] 万历《常山县志》卷八。参见何炳棣:《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第78页。
[81] 何炳棣比较强调折亩对田地统计的影响,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他的看法提出批评,参见Kang Chao, Man and Land in Chinese History, pp.76-78;郭声波:《明清四川地亩数的评价及其他》,《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2期。
[82] [美]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第312—313页。
[83] 参见[美]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第308、321页。
[84] 参见龚胜生:《清代两湖农业地理》,第77页;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史》,第325—326页。
[85] 万历清丈后的田地数字根据赵冈的估计,并折算为市亩;1979年的耕地数字乃是何炳棣将农作物播种面积除以复种指数得出,见《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第97—98页。
[86] 参见[美]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第321页。
[87] 万历《江西赋役全书》。转引自[日]清水泰次:《明代田土の总额に就いて》,《社会经济史学》第11卷第11、12号,1942年。
[88] 参见龚胜生:《清代两湖农业地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64、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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